中金所国债期货品种交割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分为滚动交割与集中交割两种形式。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至最后交易日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授权交易所根据规则委托相关登记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集中交割是指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自动进入交割。按照交割模式又分为dvp券款对付模式和一般交割模式。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先通过期货公司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交易所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客户才具备进行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资格。交易所规定同一交易编码在同一托管机构只能申报一个托管账户。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在国债托管机构拥有以本人身份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债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向中央结算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自然人不可以申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托管账户。
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包括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应同时申报托管单元信息,客户应向证券公司确认该账户的托管单元信息,确保申报的托管单元信息无误。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的,应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处开户的客户应当分别申报。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核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重新申报该国债托管账户。
1、《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2、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客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报用于参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资金汇路,提交《多市场/多业务资金清算资料申请表》,由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资金汇路设置;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买方、卖方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第一阶段滚动交割。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
时间 |
一般模式 |
券款对付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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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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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申报日 |
交割申报 (申报交割数量、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主动提出交割申报 (申报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交割申报 (申报交割数量、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主动提出交割申报 (申报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①买卖双方客户在当日13:30前向期货公司进行交割申报 ②交易所收市后,将同一客户号双向持仓对冲平仓 ③交易所结算时,确定买卖双方交割数量,公布配对结果,收取交割手续费,通知买方应缴交割货款,向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发送待划券信息(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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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交割日 |
当日无操作 |
交券 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确认过户指令(中央结算账户) |
当日无操作 |
当日无操作 |
第二交割日 |
款缴 |
当日无操作 |
券款对付 交易所向中央结算传输指令,买卖双方根据配对结果进行券款对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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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结算时,释放买卖双方交割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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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割日 |
收券 |
当日无操作 |
交易所结算时,释放买卖双方交割保证金,统一收取过户费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
时间 |
一般模式 |
券款对付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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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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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 |
申报交割信息 (申报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申报交割信息 (申报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申报交割信息 (申报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申报交割信息 (申报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
①买卖双方客户在当日13:30前向期货公司进行交割申报 ②交易所收市后,将同一客户号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公布配对结果 ③交易所结算时,收取交割手续费,通知买方应缴交割货款,向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发送待划券信息(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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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交割日 |
当日无操作 |
交券 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确认过户指令(中央结算账户) |
当日无操作 |
当日无操作 |
第二交割日 |
款缴 |
当日无操作 |
券款对付 交易所向中央结算传输指令,买卖双方根据配对结果进行券款对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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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结算时,释放买卖双方交割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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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割日 |
收券 |
当日无操作 |
交易所结算时,释放买卖双方交割保证金,统一收取过户费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
1、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2、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
1、一般模式:买方申报差额补偿。
2、dvp模式:卖方和买方申报差额补偿。客户申请采取差额补偿的,交易所于第二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交易所进行差额补偿处置时,基准国债价格以中央结算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中债估值数据为准。
1、参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客户应当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具有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通过审核的国债托管账户可在后续交割月份中使用。
2、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3、客户应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本人所有。卖方客户应确保国债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债务担保事项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可交割国债。因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问题导致交割国债未能正常划转,或因交割国债划转对客户其他债务担保等事项造成后果的,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4、转托管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5、过户费: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6、曾经申报过托管账户的客户申报新的托管账户时,须先对其曾经申报的托管账户销户后再申请新的托管账户。申报新账户工作必须于交割月前一月结束前完成。
7、每个托管单位只申报有一个托管账户,如遇到该托管单位的托管账户无法使用,将导致划券失败。
8、dvp模式下,资金不通过期货公司流转,且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不可用作交割货款,需要另行准备全额交割货款。